□ 所管理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与种类
1. 使用目的
1)确定该信用信息主体申请的金融交易等商业往来设置,以及是否对此进行维持 2)债券托收 3)营销 4)其他同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2. 信用信息的种类
1)识别信息 个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外国人为外国人登录证号码,在外同胞为国内住所登记号码,无外国人登录证号码或者国内住所登记号码时,提供外国人、在外同胞信用信息登记号码),私企/法人的商号,企业·法人登记号码,代表人姓名等 2)信用交易信息 - 个人信用交易信息 贷款,债务担保与信用卡现金服务现况,家庭活期存折、活期存款开户与销户事实,信用卡办理/销卡事实,拖欠信息,代替偿债、代付信息,票据、支票拒付信息等 - 企业信用交易信息 家庭活期存折、活期存款开户与销户事实,信用卡办理/销卡事实,拖欠信息,代替偿债、代付信息,票据、支票拒付信息,贷款、支付担保等信贷现况等 3)金融秩序混乱信息 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贷款等扰乱金融交易秩序的事实等 4)信用能力信息 公司概况,项目内容等一般信息,财务状态,财务比率等财务相关事项,审计人的审计意见与纳税业绩等非债务相关事项等 5)公共记录信息 国税、地方税、关税、滞纳金、就业工伤保险费的滞纳,依据法院判决不履行债务登记在册者,申请个人回生流程的交易客户,确定进行信用恢复支援的交易客户,因破产被判定免于承担责任的交易客户等
□ 提供对象、被提供方的使用目的与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种类
1)提供对象 - 信用信息集中机构 - 其他依据同法与其他法律规定需要提交的公共机构等 2)被提供方的使用目的 - 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集中、收集、保管、提供 - 其他同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3)提供信用信息的种类 - 识别信息 - 信用交易信息 - 金融秩序混乱信息 - 信用能力信息
□ 保留与使用期限 信用信息销毁流程与方法
1) 保留与使用期限
- 自(金融)交易结束日*起保留、使用5年。(金融)交易结束日后,仅限保留、用于调查金融事故、解决纠纷、处理投诉、履行法令规定义务及风险管理等目的。 - 自金融交易结束日起5年后,因履行其他法律规定义务等,符合《信用信息的使用与保护相关法律》第20条之2第2项但书规定的事由时,不可避免地将和当前使用的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单独分离保管。 - 单独分离保管的个人信用信息,可用于单独保管目的或用于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提供信息的义务。* (金融)交易结束日是指和本公司所有交易合同(放贷、贷款,国内汇兑、外汇与提供第三方担保等)与服务(信贷合作社,保护性预存,指定外汇交易,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交易等)的结束日期。
2)根据销毁流程与内部方针规定,利用文件粉碎机,删除文件等方式进行销毁
□ 信用信息主体的权利与行使方法
1)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的查询与通知申请权
- 除用于内部经营管理目的或者反复委托业务等外,有权申请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提供现况。 - 应查询客户要求,可利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定期通知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三年间的使用、提供现况。 - 申请通知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提供现况时,可能会收取规定手续费。
2)同意提供、使用个人信息的撤销权
- 如果信用信息主体除评估本人信用度等目的外,基于其他目的同意提供个人信息时,可通过访问营业网点撤销同意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3)要求终止出于营销目的进行联系的权利
- 有权终止出于不必要营销目的的联系。
4)浏览个人信用信息与更正、删除错误信息的要求权
- 客户有权要求浏览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所浏览信息与事实不符时,有权要求更正或者删除。
□ 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业务负责人
ㆍ姓 名 : 梁敬喆 ㆍ部 门 : 情报保护部 ㆍ联系方式 : 82+2-2002-3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