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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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管目的

友利金融控股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基于相关法令规定的业务处理目的,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收集、使用、保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管目的出现变更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应另行采取事先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等必要措施。

2.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管期限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仅限在事先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限范围内,合法收集、使用、保管个人信息。

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保管的个人信息仅限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给友利金融集团所属公司。

4.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在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禁止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不可避免需要提供给第三方时,应明确规定并监督责任范围等,签订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合同时,应在网站上公开受托企业、委托业务内容等。

5.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随时都可针对友利金融控股公司行使个人信息的浏览、更正、删除、暂停处理等权利。 ② 前项所述针对友利金融控股公司行使的权利,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格式,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向有利金融控股公司提出要求,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对此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③ 信息主体针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提出更正或者删除要求时,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在该个人信息被更正或者完成删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对第1项所述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接受信息主体委托者等进行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提交委托书。 ⑤ 尽管第1项有相关规定,但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所述情形时,友利金融控股公司有权通知信息主体,拒绝浏览与暂停处理等要求。
1. 相关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或者为了遵守法律规定义务不得已的情况下 2. 可能会侵犯他人生命、人身安全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危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时 3. 由于未处理个人信息无法提供与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导致难以履行合同时,信息主体未明确表达解除合同意向的情况

6. 处理个人信息的项目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为便于友利金融集团内部员的工人事管理业务等,有权处理客户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7. 销毁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在达成信息主体个人信息保管、使用目的或者超过相关法律规定保留期限时,根据保管形式的不同,分别予以删除、粉碎或者焚烧处理。

8.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 管理措施: 内部管理规定的制定、执行,员工的定期教育培训、检查等 • 技术措施: 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安装安全程序等。 • 物理措施: 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的限制访问

9.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等相关事项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意欲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应公布实施时期与变更内容,并且公开变更前后的所有内容,以便信息主体进行确认。

10. 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等的补救措施

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在出现个人信息泄露与侵权情况时,应尽全力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客户权益。出现个人信息泄露与侵权情况时,请咨询以下管理部门。

11.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相关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规定的友利金融控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如下所示。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分类, 姓名, 部门, 联系方式
分类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魯镇豪 梁敬喆
部门 情报保护部
联系方式 02) 2002-3270
※ 联系管理部门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版本编号: V2.0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31日